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洛中核创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洛中核创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团结南街**。
法定代表人:杜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div>
负责人:管昊。
原审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iv>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甘洛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
负责人:阿苦里火,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甘洛中核创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洛中核创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洛中核创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洛中核创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52.00元,减半收取9,266.00元,由上诉人甘洛中核创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志涛
审判员  杨发蓉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