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2091625Q。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
被执行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住,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剑门关大道北段**,社会信用代码11510721MB1923202C。
法定代表人:白可,局长。
申请执行人***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广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因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由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应收工程款56101720.32元,为有利于案件执行和节约执行成本,经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广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由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杨晋晖
审判员 党 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