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浩洋康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034号之二
原告:成都浩洋康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3层18号。
法定代表人:秦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507号1栋7楼3号。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武侯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本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浩洋康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浩洋康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成都浩洋康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闵 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酒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