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295号
申请人:***,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君,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萱,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507号1栋7楼3号。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债务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处的工程款6014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2021年10月15日,广元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广元仲裁委员会现正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致使案件审判后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债务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处的工程款采取限额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限额6014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成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