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保198号
***、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川0823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对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101720.32元予以冻结或对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应领取的工程款56101720.32元予以冻结。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应领取的“剑阁县姚家乡、北庙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程款56101720.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