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186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507号1栋7楼3号。
法定代表人:孙芬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剑门关大道北段2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可,局长。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101720.32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欠付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6101720.32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申请并自愿提供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冻结被申请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欠付被申请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上保全限额56101720.32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何成通
审判员  王 瑜
审判员  徐永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