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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许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657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许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台市许河镇许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许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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