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657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许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台市许河镇许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许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