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11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E9街区01地块(地块A)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328962X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伦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G6H2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润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社区东风72号北边二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4DUG27。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景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10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1164005D。
法定代表人:马满全。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伦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润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景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