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701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伟林,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冰纯,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廖凤江,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被告:佛山市南海景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马满全。
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
原告***与被告***、廖凤江、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景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车惠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