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丰精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鸿丰精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海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鸿丰精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三门103。
法定代表人:刘鸿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海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江洼口村外西侧50米处。
法定代表人:陈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16民初8244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海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41789.64元(含执行费64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