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14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045301X1。
法定代表人:陈炽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龙,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岑竞佳,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岑满成,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岑竞佳、岑满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