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4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045301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缓交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