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4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045301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缓交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