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向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向原审法院表示:其已履行原审判决判令的停止侵权及支付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义务,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