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8672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如,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四只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季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华四只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