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汉油田瑞腾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2852号
申请人: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佳园******。
法定代表人:曹亚平。
被申请人:江汉油***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斌。
被申请人: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徐德勤。
被申请人: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金智源IT工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牛化昶。
申请人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汉油***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汉油***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萌
书记员郭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