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汉油***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26号
原告: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佳园******。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根,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汉油***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某。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金智源IT工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汉油***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凯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萌
书记员郭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