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4366号
申请人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泰州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传美
人民陪审员 胡广银
人民陪审员 陈仁礼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