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

泰州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4366号之一
申请人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苏1281民初43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州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2020年12月7日,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骏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传美 人民陪审员  胡广银 人民陪审员  陈仁礼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