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

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与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与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知民证保字第2号
申请人: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周家阁村。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盛泰路以北、东**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余阳春。
申请人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是发明专利”钢丝热处理明火炉”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XXXXXXXXXX98.9,该专利处于有效期。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的设备供应商,在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厂区内安装调试设备时,发现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购买使用了由被申请人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生产的钢丝热处理明火炉设备,该设备侵犯了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权。因设备体积庞大且已经固定安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由被申请人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生产的位于被申请人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方式为拍照、摄像。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证据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