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捷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4层14B04。
法定代表人李渝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植韫,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新科,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捷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D2地块第5栋N单元4501、4502、4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雨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升东,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捷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6)湘0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民终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并于2018年9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解放
审判员  蔡旭辉
审判员  许运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