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897号
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3号新城总部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林,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捷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D2块第5幢N单元4501、4502、4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雨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捷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昌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环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