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捷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5695号
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
法定代表人:袁宏永,董事长。
被告:捷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3区58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升东。
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捷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安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