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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
法定代表任马鹏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佩光,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折霜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矣,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巴彦淖尔市万德隆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王慧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万德隆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304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和履行合同,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请求撤销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304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原审第三人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万德隆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上诉人诉请确认无效的合同为建设施工合同,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而该案施工地为乌达区,因此乌达区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伟峰
审判员  李冯燕
审判员  付佳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芳
附法律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