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天辉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天辉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一期1幢1单元9层109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希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天地源杰作广场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涛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天辉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8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中天辉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西安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互联网金融及银行存款;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4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受偿254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8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