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特9号
申请人: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72。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妮,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31502107F。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14日经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24日前向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161.1元。
二、剩余工程款30376.9元按照原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在2020年6月4日前支付。
三、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之日起以逾期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息6%标准向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经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江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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