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098号
原告:陕西晟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基地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X2536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XX号XX幢XX**XX层XX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9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好政,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地:福建省上杭县XX镇XX村XX村XX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晟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天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黄好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立案。原告陕西晟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14万元;2、请求被告中天公司自2020年1月7日起,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晟添瑞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庆阳天桥钢构合同》,被告中天公司承揽原告晟添瑞公司位于甘肃省庆阳市的天桥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中天公司加工制作相关材料和安装工作,合同还约定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被告只完成很少工作(价值约4万元左右),就未再履行合同。后双方解除合同,但被告未向原告退还多余合同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询,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建设施工地在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XX城壹品,属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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