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02执保215号之一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民族风情园后大门商业门面。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黔0602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账户为52050168363600001168_1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对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账户为52050168363600001168_1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覃智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田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