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黔0602执保168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
经营者:***。
被申请人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民族风情园。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险单号:12107203900981076129)。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5205016836**********的银行存款4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