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2357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E26HD2H。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板桥村***2组。
经营者:***。
被告: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GYGMYXN。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民族风情园后大门商业门面。
法定代表人:韩亚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6月19日以被告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