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3594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E26HD2H。
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板桥村。
经营者:***,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铜仁雅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同民族风情园后大门商业门面。
法定代表人:韩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板桥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童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