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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204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黔东南州**县。 被告:***,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黔东南州**县。 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被告: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贵州水投水务集团碧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碧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雇佣方即被告***、***户籍地系黔东苗族自治州**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黔东苗族自治州**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