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执保215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民族风情园后大门商业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PZDM20195222000000019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账户为52050168363600001168_1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铜仁市碧江区豪城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