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特137号
申请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2片湘银公寓1-1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21]第148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请求:一、请求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21]第1489号仲裁裁决书。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失公平、**。一、**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736元的裁决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其立法本意在于惩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惩罚。本案中,**入职之后,**公司就积极主动向其发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但是,由于**本人拖延的原因,导致双方一直未能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须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二、**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的裁决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职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做事拖拉、根本无法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因此,**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辩称:一、**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工资差额,**公司称因**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二、**公司辞退**时未告知理由,也未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系无故辞退;三、**公司未支付**2021年11月份工资,应当按照应发标准支付。
经审查查明:**向长沙市雨花区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请求裁决**公司支付**: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758.6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3.拖欠的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6000元。2022年2月11日,长沙市雨花区员会作出雨劳人仲字(2021)第1489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一、**公司自该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五日内,向**支付2021年11月份工资6000元;二、**公司自该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五日内,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736元;三、**公司自该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五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认定的事实不再作审查。本案中,**公司称依据该条规定第一项为由主张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案涉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故对其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