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财保179号
申请人: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长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8793781Y。
法定代表人:邓金平。
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IXFGCN9K。
法定代表人:张文刚。
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路北路**)信用代码91320582142128480D。
法定代表人:陈仁元。
被申请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城东路用代码91320583753205545N。
法定代表人:俞宏福。
申请人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分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400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