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都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13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都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DACY8R,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阴市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8793781Y,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长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都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江阴市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江苏都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阴市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都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