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7346号
原告:***市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农联村***五金机电广场18幢A9-A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骏金属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石洞泾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石洞泾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骏金属科技(江阴)有限公司、江阴金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市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