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269号
申请执行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棋盘街市政小区门市房5号。
被执行人:河南钒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安阳市万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烟厂路交叉口东南角。
申请执行人****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钒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魯1521民特32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钒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红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贾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