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财保309号
申请人:***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杜卫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露,该公司监事。
申请人***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1,714.2元进行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以上存款合计为461,714.2元。
案件申请费2,828.57元,由申请人***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