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4363号
原告:***,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C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魏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东站路1066号。
法定代表人:***,该监狱监狱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水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