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桂,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C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魏露,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艾青,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毅红,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胜军,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胜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207984.55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09.88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8000元,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2184.88元。
审判员 曹  江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薛智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