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378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宝鸡市俊瑞建筑基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华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露,该公司监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新0105民初378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100万元;二、如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本院依法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本案诉讼工程中对***、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本院组织下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彩虹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筱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