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四害防治中心

阳江市四害防治中心、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执2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四害防治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观光北路21号。
负责人:许宗福,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进福,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7日生,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经常所住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四害防治中心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702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81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等费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市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调查及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委托相关金融机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QU××××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了上述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档案,但因未能发现该车的具体去向,无法实际扣押处理。此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2日将上述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至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仲献
审判员  谢镓骏
审判员  童小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