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3民初18731号
原告:陕西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9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陕西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冠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我公司26000元人民币。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经人介绍认识。原告让被告负责西安市雁塔区XX公寓玻璃幕墙清洗工程施工工作,被告找来十人左右施工,施工完成后,原告支付被告26000元让给工人发工资。被告收到钱后再也联系不上。后工人找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让原告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等于原告又支付了一次。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将XX公寓玻璃幕墙清洗工程施工工作交由被告负责,被告***找工人进行施工,总费用26000元。施工结束后,扣除电机屏幕损失1000元,原告已支付的材料费2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费及工人工资24800元,被告收到钱后,未给工人支付工资。工人将原告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后原告给邵某某、***、***、朱某某、***等工人支付工资共计8920元,工人均在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收条,证实收到陕西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XX公寓玻璃幕墙清洗工程的工资。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的26000元不准确,实际其向五名工人二次支付的工资为8920元,其也只是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工资。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收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电话追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由被告找工人,整个工程费用26000元,原告在工程结束后,将材料费及工人工资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给工人支付,导致原告再次向五名工人支付工资8920元,对于该部分工资,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超出8920元的部分,由于原告并未实际支付,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二次支付的工人工资892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一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田雪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