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5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03929617B,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梁怀奇。
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75389037H,地址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成。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181449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54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7月7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据反馈,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在徐州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11月25日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止、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止);
4、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已多次至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处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无需线下调查;
5、本院委托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代为调取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工商档案,据反馈,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系租赁;
6、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庆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认可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14496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其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州元发建材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