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6129号
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七里新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怀奇。
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二层西侧01227-01302。
法定代表人:刘迪。
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