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7121号
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七里新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怀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天然,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和,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号楼二层西侧01227-01302。
法定代表人:刘迪。
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