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锦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901内**单元/div>
法定代表人:何焕学。
原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原告**与被告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公司)、***、北京锦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的内容显示,案涉合同相对方为**与矿产资源公司、***。本案合同相对方(即被告方)矿产资源公司的住所地为道孚县、***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陈琴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