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5121号
原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道孚县解放西街城西市场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北京锦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901内**单元/div>
法定代表人:何焕学。
原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原告**与被告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公司)、***、北京锦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的内容显示,案涉合同相对方为**与矿产资源公司、***。本案合同相对方(即被告方)矿产资源公司的住所地为道孚县、***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陈琴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