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2民初48号之二
原告:理县弘杨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理县蒲溪乡蒲溪沟口。
法定代表人:杨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余茹,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四川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四川普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明珠尚城****6-1。
法定代表人:张敬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吉,四川基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
法定代表人:蒲家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军,男,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理县弘杨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普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4月15日,变更为普通程序。2020年7月3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理县弘杨废料再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00元,由理县弘杨废料再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晴
审 判 员 尹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崇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