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81执3006号
申请执行人:周拥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66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700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1827元,从被执行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