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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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2182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商,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lMQ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为由,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200元,由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尼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